
一般激励政策
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波多黎各对期望投资可替代能源的企业而言尤具吸引力。因此,波多黎各政府批准了两个有关能源政策和计划方面的立法项目。
立法的目的在于使能源多样化,从而确保波多黎各岛的能源能够供应得起、供应得上且能持续供应。
《使用可持续且可替代的再生能源实现能源多样化法案》("Energy Diversification by means of Sustainable and Alternative Renewable Energy Act" - (Act No. 82 of 2010)
制定了波多黎各首例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
促进了一代可再生能源,硬性规定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2015年,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将达到12%;
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将达到15%;
要求零售能源供应商制定计划,到2035年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将达到20%。
制定可再生能源证书,使工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切实可行。
《绿色能源激励法案》("Green Energy Incentives Act" - (Act No. 83 of 2010)
创立绿色能源基金(Green Energy Fund,简称GEF)
为下一代绿色能源提供激励措施
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业,使国民和企业对能源生产不用依赖于化石燃料
激励措施于2011年7月开始生效,包括:
住宅区和小型企业
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安装费用最多可返还60%
商业和工业
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安装费用最多可返还50%
公用事业
进入可再生能源证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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