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激励政策

    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   波多黎各对期望投资可替代能源的企业而言尤具吸引力。因此,波多黎各政府批准了两个有关能源政策和计划方面的立法项目。
    立法的目的在于使能源多样化,从而确保波多黎各岛的能源能够供应得起、供应得上且能持续供应。

    《使用可持续且可替代的再生能源实现能源多样化法案》
    ("Energy Diversification by means of Sustainable and Alternative Renewable Energy Act" - (Act No. 82 of 2010)
    • 制定了波多黎各首例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
    • 促进了一代可再生能源,硬性规定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 2015年,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将达到12%;
    • 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将达到15%;
    • 要求零售能源供应商制定计划,到2035年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将达到20%。
    • 制定可再生能源证书,使工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切实可行。
     
    《绿色能源激励法案》("Green Energy Incentives Act" - (Act No. 83 of 2010)
    • 创立绿色能源基金(Green Energy Fund,简称GEF)
    • 为下一代绿色能源提供激励措施
    • 创造了一个新的行业,使国民和企业对能源生产不用依赖于化石燃料
    • 激励措施于2011年7月开始生效,包括:
    • 住宅区和小型企业
    • 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安装费用最多可返还60%
    • 商业和工业
    • 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安装费用最多可返还50%
    • 公用事业
    • 进入可再生能源证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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