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制
加勒比地區常見的稅收結構
波多黎各或許是加勒比地區最具活力的經濟體。在沿用美國稅制的同時,波多黎各依然保持著自身的一些特色。
1. 個人定居波多黎各
和美國居民一樣,波多黎各居民也需在全球性收入一項上繳納聯邦所得稅。然而,專為稅收制定的《美國法典第933篇》(U.S. Code Section 933)規定,允許真正的波多黎各居民從其總收入中除去來源於波多黎各的收入。
以鑒定所得稅為目的進行的真正居民審定及確定程式,需依據《美國法典第937篇》(U.S. Code Section 937)規定的三項考查結果而定:
居留考查
稅務居所考查
更親密關係考查
當然,即便是波多黎各的真正居民也需為來源於波多黎各以外的收入繳納美國個人所得稅。
2. 波多黎各公司
在美國所得稅相關規定中,波多黎各公司被視為外國公司。因此,波多黎各公司需繳納30%的美國所得稅,其中包括以下方面扣繳的稅:利息、租金、工資、獎金、養老金、補償金、酬金、薪水及其他美國境內來源的固定或確定的年收益或定期收益、利潤和收入等。由美國公司分發給波多黎各公司的分紅,如符合特定條件,則僅需繳納10%的美國所得稅,而無需繳納適用於其他外國公司的30%的稅率。可申請10%稅率的波多黎各公司需滿足以下要求:
- 在納稅年度的任一股利分配時期,外國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波多黎各公司25%或以上的股份。
- 該波多黎各公司至少有65%的總收入與其在波多黎各或美國進行的貿易或業務有關。該關聯或持續時長3年,且以該公司納稅年度的完結而停止;或以該企業成立後3年為限。
- 該波多黎各公司的大部分收入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用於履行非波多黎各或美國真正居民的個人義務。
儘管如此,在波多黎各公司收入中,與其在美國的貿易或業務相關的部分可按普通美國稅率繳稅。當以波多黎各公司的身份運營時,應注意《美國國內稅收法典》(U.S. Internal Revenue Code)中關於受控外國公司、被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個人控股公司的可能適用條款。在這方面,您的法律顧問或會計應協助您做出最恰當的決定。
3. 波多黎各稅制
《新波多黎各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for a New Puerto Rico)是波多黎各法定稅法的主體,其涵蓋所得稅、工資稅、贈與稅、房地產稅及其他更多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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